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

《春秋》決議,原心定罪 ——“法理不外人情”?“一切我說了算”?

以今天的傳世文獻來看,西周是中華文明最早有刑法條文公諸於世的朝代:儒家經典《尚書》有呂刑,《逸周書》有嘗麥。前者是西周官府行之於世的刑法,後者則是與農事有關的條文,規定古王在麥收時分必須親身參與歲典——嘗食新麥,以示君民同在。

明人董說《七國考》提及戰國時李悝的《法經》。《法經》是古代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,後來的商鞅變法便是依據《法經》而設。根據近人梳理結果,《法經》的內容有:盜(偷盜)、賊(人身傷害)、囚(獄訟)、捕(逃亡、服役)、具(審判量刑)、雜(其他?)。商鞅承李悝,漢承秦律(《漢書·刑法志》載,蕭何借鑒秦律,略有增減,取其宜於時者,作律九章)。後來,叔孫通認為蕭何訂製的刑法不夠完備,即採古禮與秦儀雜就而成,乃作傍章(根據清儒,「訓廣、輔,明其補充九章律所未及之處)十八篇。由此可知,漢律與秦律實是一脈相承,而非如俗世的認知,秦法比諸漢律還要嚴苛,尤其當我們爬疏古代傳世文獻,再與睡虎地秦簡出土的秦律作比較時,可以發現,在某些方面,秦法比漢律客觀人道得多。

唐以前刑法無完整流傳,因此上邊所述,多據近人程樹德的《九朝律考》(所謂九朝,指的是周秦漢魏晉宋齊梁陳)。直到1983年,中國湖北江陵張家山出土了一批漢簡,除了漢代民間常用的醫書與導引書(類似今日的瑜珈,有強身健體之效)之外,大量漢律的出土尤其叫人驚艷,因其填補了傳世史料在這方面的不足。自然,這批竹簡已經面世接近三十年,學人對它的鑽研亦已經取得豐碩成果,如《二年律令》、《奏讞書》等,相關研究已經不少。恰近來閒暇,乃繙閱《奏讞書》及其研究,覺其中條文,煞是有趣,原心定罪一律,讓人浮想聯翩,若與當今世道合而一看,原來只是歷史重演。如末羅瑜王朝內政部為了保護自身利益,辯稱發報章准證是特權,卻絕對無礙言論自由,這正是古時原心定罪的翻版再用。



以犯人心態來論罪輕重

張家山出土的《奏讞書》,共有二二七支簡,廿二條議罪案例。這些案例都是古時曾經發生過的真實事件,類於今日翻案複審的案例。漢廷所以編輯,為的是在日常刑法訴訟中,讓執法者有前例可循,其精神頗似英美法的遵循先例。根據中國大陸考古學家李學勤考究,廿二條案例的編排有一個大致的次序,從紀年來看,前面是較晚的,後面是較早的。前十六條案​​例大多為漢高祖時,後六條則分別是:三條秦始皇時,兩條春秋時(分別是第十九、二十條),另一條則無紀年,然大抵皆在秦漢之間。其中,春秋時的兩個條文的判法有別於另二十條。這兩條案例的主審官是史魚和柳下惠,均為儒家所推崇的人物,而判決方式正是原心定罪

所謂原心定​​罪,指的是不根據既​​有的刑法規定,而以犯人的心態來論罪之輕重。原心定罪是儒家人文思想的產物,來源於儒家經典——《春秋》。至於斷獄判訟何以要《春秋》決議,原心定罪?漢代的判罪依據,共有三類:一是刑法條文;二是故事(故舊之事,即古時曾發生過的真實案例,《奏讞書》即屬此類);三是經文,以經術潤飾吏事,此亦是最高級的依據(《公羊傳》說《春秋》能撥亂世,反諸正,據此可知《春秋》經被據以為法的重要原因)。此外,《漢書》有一條史料說得清楚:聖王斷獄,必先原心定罪,探意立情,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,生者不銜怨而受罪。​​明主躬聖德,重大臣刑闢,廣延有司儀,欲使海內咸服。說到底,是為了讓犯人,除了口服之外,還要心服。我們知道,在尊重人權的西方民主國家,法理不外乎人情,即使犯人所犯的是彌天大罪,主審官一般都會循之以情,明之以理,再下恰當判決。就如卡繆《異鄉人》裡的莫梭,犯的雖是殺人重罪,但法官還是會嘗試探尋其犯罪心理,若非莫梭本人的荒謬自辯——我所以殺那個人,​​只不過是因為陽光太刺眼,他罪刑的減輕是可以預想的;反方律師亦以原心下手,調查莫梭的私生活,以與此聯結他之犯罪動機,好讓法官覺得他之殺人乃本心使然,非無心之失。可見,不管東海西海,只要尊重人權,那麼就會心同理同。

《奏讞書》第十九條案例的被告是在王家辦事的廚師與婢女。事情原委是這樣的:有一廚師為君主烤肉,君主進食時發現肉中有三寸的髮絲;婢女為夫人端食物,則被發現飯中有半寸雜草。君主與夫人皆怒,於是要判這兩名僕人罪。彼時,史魚主審這兩宗案件,認為前者無罪,後者有罪,但不能罰,而該賞賜。君王自是不服,乃問緣由。史魚精妙地回答道:臣看了廚師的切刀,尖利得很。以利刀在砧板上切牛肉,肉筋盡斬。肉塊大不過寸,而髮絲長三寸卻斬不斷,這實在於理不合。如此看來和切肉人無關。臣又診察烤肉器具,炭火熊烈。君王您試想,如此熊熊烈火,肉都能烤熟了,豈可能烤不爛三寸髮絲?因此這也不是烤肉人的過錯。經臣下查探,得知君王今早出門遊玩。正當烤肉送到跟前,烤肉很燙,於是您就讓人搧風,致使頭髮飛入烤肉上。至於夫人,臣察視了她的住處,整潔乾淨,無一點灰塵,更遑論雜草,所以雜草是沒理由掉進飯碗裡的。臣接著查探婢女的臥室,枕頭破舊,席子破爛,日常衣物已穿了洞,棉絮也掉了出來。臣將這掉出來的破棉絮與飯碗裡的雜草對看,發現是一樣的。因此,可以肯定的是,飯碗裡的雜草是婢女身上掉落的。奈何,堂堂一國夫人,身邊婢女的衣著卻如此破爛不堪,要她在送飯時雜物不掉進飯碗,再小心也難免有失。君王聽後,心悅誠服,遂判廚師無罪,賜婢女衣。

接著再看第二十條案例。春秋魯國,偷盜的律文是:偷一到二十錢(或同等價值之器物),罰金一兩;二十以上到一百,罰金二兩;一百以上至二百,罰為國服役;二百以上至一千,罰剃頭做城旦(築城四年)。如今一個名叫佐丁的縣府中人偷粟一斗,價值三錢,柳下惠為魯君主審,最後罰其剃頭當城旦。魯君聽聞,問道:盜一錢到二十錢,罰金一兩,如今佐丁只不過偷了價值三錢的粟,卻判他如此重罪,不會過分了嗎?柳下惠回答:衙衛初初逮捕佐丁時,他頭上戴著儒冠。臣於是查其家世,原來是治《禮》世家,一家上下都身著儒服。要知,儒者乃君子之節,《禮》者乃君子之學,盜者為小人之心。今佐丁心懷宵小,盜君子之節,欺君子之學,加上身為官府中人,明知故犯,欺下瞞上,罪不可赦,因此必須判他為城旦。魯君聽了,深感認同,乃順了柳下惠之判。

酌情度理符人權精神

這兩條案例,看起來很唯心,但是,酌情度理,是不為過的。這就是原始儒家的人文精神。尤其第十九條史魚的判例,就充滿了濃厚的人情味。以今天的眼光來看,史魚的判決是符合人權精神的。原始儒家的人權精神,用孫中山的話來說:中國古代,有所謂天視自我民視,天聽自我民聽,有所謂聞誅一夫紂,未聞弒君,有所謂民為貴,君為輕,此不可謂無民權思想矣!然有其思想而無其製度。孫引的幾句話皆出自《孟子》,孟子在儒家傳統裡是出了名富含革命情操的亞聖——只要不合理,就合該剔除!而孫氏言中國無其製度,在秦始皇實行獨裁政權以後,大抵如此。否則,黃宗​​羲於十七世紀中葉寫就的《明夷待訪錄》,不必等到十九世紀才為人所重視。



自然,如我們這般生長在「以民主為名,以專制為實」的獨裁國度,對於人權的認知,大多只能是一知半解。那麼,什麼是人權?借用美國歷史學家余英時先生的話來說,人權指的是人們應當得到與他們的尊嚴相稱的對待,就如同說這是他們被賦予的一種特定美德,而這正是體面生活的基礎。固然,在中國文化中,我們不能直接找到這種特殊的西方概念的術語,但並沒有證據表明,在這些文化中就不存在這些西方概念所表達的普遍精神。本文所引漢代《奏讞書》中的兩條案例即是含有人權精神的例子,儘管可能只是巧合。


回身現實,對於末羅瑜「聖上」近日所宣布的「特赦」,猶如天降恩露,「臣民」們都必須大喊「大王萬歲,聖主英明」,倒顯得是人們欠了他的情。(我暗自猜想,很會「看天氣下筆」的某報副總,如果依然不「痛改前非」,大概會極盡奉承之能事,大頌道:「維天之命,於穆不已。聖主英明決策,定之方中,恩澤如天,解放二萬八千個同胞於水深火熱之中,功莫大焉~功莫大焉~」當然,這只是我發白日夢時忽然夢到的情景而已,諸位切莫當真。如果當真了,我大可以說:我也有我自己的詮釋。)殊不知,內安法令本來就是嚴重違反人權的產物,消除內安法,既是應然更是必然,他卻還兀自說,「這是我們的功勞,別人千萬別妄想分一杯羹」,如此妄自尊大,居功要賞,看著真像一個老糊塗的稚童。誰不知暴君表面「特赦」的骨子底下打的是什麼算盤?說穿了,不過就是因為大選將屆,以及七〇九起義排山倒海的庶民壓力。話說回來,內安法令、印刷法令等,用的手法正是原心定罪」,只不過,中國原始儒家與西方民主國家原的是犯人所以然犯罪之心,末羅瑜原的則是以領導人利益為最基本考量的心——凡有違背寡人心意者,一律有罪!同是「原心」,前者以人為主,後者視人如蟻;前者給予了解之同情,後者只顧切身利益;前者法理不外人情,後者一切我說了算。


附記:

直到有一天,聖上去了一趟京城,到了紫禁之巔,經過太和殿,他見到正廳的牌匾,書著允執厥中四個大字。他裹足不前,凝目注望。三分鐘〇八秒過去……終於,他龍口輕啟,緩慢而有力地對身邊賢臣道:狗奴才聽旨!切記,只要不損及我的利益,在吾朝所製定的一切條律,就都是允執厥中大公無私的。凡阻我者,遇佛殺佛,遇耶殺耶,遇蒙古女郎,就用C四!聖上英明!只是,奴才不解,遇蒙古女郎,何以要用C四?派人暗殺不就得了嗎?聖上皺了皺眉頭,一把抓住賢臣脖子,拉近身,看看左,看看右,才將嘴巴湊近賢臣左耳,輕聲道:她懷有龍種。

延伸閱讀:
《文物》第8期,1993年。
《文物》第3期,1995年。
余英時:《人文與理性的中國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7年。

原刊《獨立新聞在線》,獨立書話2011年09月25日。

沒有留言: